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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亡医院出现不同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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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3 09:1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产妇朱庆铃在博兴县人民医院生产,产后大出血死亡。死者亲属认为医院延误抢救时机,事后还篡改病历,将博兴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38万余元。近日,博兴县法院作出判决,推定院方有过错,应对朱庆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19万余元。
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3 09:13:19 | 只看该作者
  在该案中,法院使用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被告提供了三份不同的病历,无法验证孰真孰假,法院便对三份病历都不采信,这样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法院便推定医院有过错。

  事情要追溯到2007年1月9日。此前一天,朱庆铃入住博兴县人民医院待产,产前检查一切正常。1月9日21时,她分娩出一男婴,但出现大出血。1月10日0时06分,产妇失血性休克,实施子宫切除手术,不幸死亡。

  死者亲属认为,产妇大出血后医院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治疗,致使产妇死亡。产妇死后,医院擅自毁灭、篡改病历。医院提供给死者亲属一份病历,但死者亲属在手术室的垃圾桶内发现了另一份被撕毁的病历,两份病历在输血量、尿量等多处记载不一致。
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3 09:13:42 | 只看该作者
  死者亲属向法庭提供了这两份病历。医院也提供了一份病历。令法庭头疼的是,这三份病历都不一样。医院坚持对朱庆铃的治疗和抢救过程,以及病历的书写及保管,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指出,是原告导致本案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鉴定都不能进行。医院提供了鉴定所需材料,但原告却以“由于医院提供的病历不真实及医护人员存在超范围执业和非法行医的可能”为由,拒不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对此,原告说,不能鉴定的原因是医院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

  法庭审理认为,三份病历存在许多不同,都不能采信。“就同一医疗行为,院方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病历,已无法作医疗过错鉴定,应认定院方举证不能,可推定院方有过错,由院方对朱庆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因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96209.62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且医院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死者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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