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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婴幼儿奶粉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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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0:08: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鲜乳收购中禁加任何物质,生产中禁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对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按照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者的四大类行为是被禁止的,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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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3 10:08:28 | 只看该作者
 一是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是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3#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3 10:08:49 | 只看该作者
  三是禁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禁止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生鲜乳收购是奶农和乳制品生产者的中间环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四是禁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乳制品生产;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条例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条例进一步严格了领导责任,规定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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