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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女友要分手割其乳房烫下体 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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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14:31: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2006年5月15日,陕西一男子因不满女友静静(化名)提出终止恋爱关系,用匕首在静静的乳房及乳头等部位刺扎、割划,又用热水在静静的腿部及阴部等灌烫。最后又用匕首在静静的胸部和腹部连刺三刀后,又自残两刀。日前,该男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开庭前,被告人蔡超露出惊恐的表情(资料图)
听到开庭的消息,病床上的静静流下了眼泪(资料图) 女孩遍体鳞伤,心中的伤痛更不知何时能够平复 本报记者 蔡京瑞 摄华商报9月30日报道 花季女孩提出分手,遭受男友长时间摧残、折磨和凌辱,造成严重伤残后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安康“割乳案”在陕西安康中院一审判处被告蔡超死刑后,蔡超在二审期间有一定悔罪表现,其亲属在案发后能积极将受害人静静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并尽力代为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一方在一定程度的谅解。鉴于此,日前,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蔡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满恋爱分手报复摧残女友
因女友静静(化名)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心胸狭隘的安康小伙蔡超遂产生报复念头。省高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5日上午,蔡超将静静从工作地点诱骗拉扯至家中,强行撕光其衣服,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和胶带,将静静手脚捆绑并封住其嘴。随后,蔡超拿起匕首在静静的乳房及乳头、胸部、胳膊、大腿等部位刺扎、割划,接着又在伤口撒烟灰,用烟头烫烧乳头及身体其他部位,后又用热水在静静的腿部、腹部、胸部及阴部灌烫……最后,蔡超又用匕首在静静的胸部和腹部连刺三刀后,又自残两刀。
事后,赶回家的蔡超父母及时拨打“120”,静静和蔡超先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数月抢救,静静虽保住性命,但肝、脾、胰、胃等多个器官重伤,构成八级伤残,花费29万余元,现仍在接受后续治疗。
2007年1月,安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蔡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蔡超无赔偿能力,免去被告蔡超民事赔偿。
一审判处后,被告人和受害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亲属代赔积极凶犯获判死缓
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蔡超因被害人静静提出解除恋爱关系而报复行凶,持刀在静静身体要害部位捅刺数下,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蔡超的故意杀人罪行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对蔡超及其辩护人有关量刑过重、犯罪中止等上诉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蔡超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判刑罚并无不当。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蔡超亲属尽力代为赔偿静静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省高院认为:鉴于蔡超在二审期间有一定悔罪表现,其亲属在案发后能积极将受害人静静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并尽力代为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一方在一定程度的谅解,故对蔡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此外,省高院支持了受害人静静有关医疗、护理、残疾等经济损失的赔偿诉讼请求;对于精神抚慰金和国家救助的诉讼请求,由于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无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省高院予以确认。9月27日,省高院最终判决:上诉人蔡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省高院的终审死缓判决,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蔺天明认为,二审判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规定和要求,客观上也使受害人不仅赢得了官司,也得到了一定经济赔偿。
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认为,此案的终审判决虽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少杀慎杀”的要求精神,但就该案恶劣的社会影响来看,公众对死缓判决的接受程度,也是一个应当值得思考的问题,“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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