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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首提禁收受性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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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4:1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12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这是公安消防部队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着力构建有消防部队特色的惩防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的一项刚性举措。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内容如下:

一、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三、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

四、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关内容解释

一、《四个严禁》第一条所称的“利用职权”,是指本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以及消防工程、产品招投标中,采取故意设置条件、刁难勒卡,或者暗示、指定等交易行为的形式,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问题作出符合要求的决定,或者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问题长期予以关照,不予以处理,或者把大问题化作小问题处理等行为。

二、《四个严禁》第一条所称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收受、索取请托人或者被监督服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贵重物品;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请托人或者被监督服务单位支付、报销;低价购买、高价卖出商品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侵占请托人或者被监督服务单位利益,无偿占用请托人或者被监督服务单位房屋、车辆及其它物品;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的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离职后收受财物等行为。

三、《四个严禁》第二条所称的“干部”,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在职干部。

四、《四个严禁》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消防公司”,是指个人经营或者与他人合作、合资、合股、合伙经营消防产品、检测、生产等行为。

五、《四个严禁》第二条所称的“承揽消防工程”,是指个人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或者变相合作等形式进行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等经营性活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利润分成、收受财物的行为。

六、《四个严禁》第二条所称的“推销消防产品”,是指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其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销售、摊派消防产品,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数量、价格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等行为。

七、《四个严禁》第三条所称的“部队工程建设”,是指部队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和营区绿化等工程,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经费支付等环节。

八、《四个严禁》第三条所称的“物资采购”,是指消防通信、器材、车辆、装备和营产营具、医疗器械、药品、食品、被装、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采购、维修、维护,以及软件开发、技术引进、出租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对象的选定等。

九、《四个严禁》第三条所称的“财物分配”,是指面向部队的经费、装备、器材及其它物资的分配。

十、《四个严禁》第三条所称的“收受贿赂”,是指收受对方或者第三方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费用;获得明显低价购买商品、低价承租、低价或者免费装修房屋、提供住房、安排旅游和出国(境)考察等间接物质利益;获得安排子女升学,帮助本人或他人就业、调动工作、晋职晋级,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的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离职后收受财物等行为。

十一、《四个严禁》第四条所称的“收受钱物”,是指收受请托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十二、处理条款所称的“违反上述规定”,是指违反“四个严禁”被查实的行为;

十三、处理条款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指使部属违规行事。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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