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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奶粉事件呼唤一揽子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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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3 10:1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5万多名婴幼儿为毒奶粉所伤,这在以前任何一起产品质量事故中都是没有过的。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这场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在公共利益被高度强调的今天,“三鹿奶粉”事件须在法治、理性轨道上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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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3 10:13:54 | 只看该作者
  参与这一立法讨论会的一位核心学者向南方周末证实,在那次会议中,惩罚性赔偿能写入该法和三鹿奶粉事件确实有关。他介绍,惩罚的前提是企业要有恶意,就是明知有缺陷的产品投放市场会造成使用人的损害,却放任这种损害的发生。长久的立法分歧,在那天会上达成了基本一致。

  该学者介绍,我国的罚款性赔偿借鉴了美国的立法经验。即企业明知产品有缺陷投放市场的,这种恶意的损害无异于谋杀,故实行有限额的惩罚性赔偿。

  现在进入人大立法讨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损害为基数计算赔偿额,损害包括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原则上不包括精神抚慰金。现在各方还有分歧的是,惩罚性赔偿以损害的两倍还是三倍计算。有人觉得三倍太重了。

  此外,部分维权律师一直在呼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集团诉讼的权利。

  “松散的消费者个人难以直面组织程度非常高的商品生产者,只有当消费者有充分组织起来的能力,并且能够组织起来参与维权,相应的消费者及其保护组织可以进行集团诉讼,则作为市场主体两大主角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才有对等博弈的可能。”陈北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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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3 10:13:30 | 只看该作者
  立法部门考虑立法应对

  这起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立法部门的深入思考。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之时,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目前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年底出台,该法也在这一事件中得到启发。

  刘俊海教授套用温家宝总理在汶川地震中“一个民族的灾难总会由民族的进步来补偿”的话说,食品的灾难应由食品的监管制度来补偿。他认为,一个好的长效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何山近日接受《重庆日报》采访时透露,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假一罚十”等条款规定,将对制假售假者处以十倍的罚款,这在此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惩罚力度。

  何山同时说,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几天前再次召开了侵权责任法的研讨会,一致倾向于把惩罚性赔偿写进该法,以高额的罚款把制假者罚得倾家荡产。此前因在惩罚性条款上分歧较大而久议未决的侵权责任法,有尽早出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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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3 10:13:09 | 只看该作者
  代理小涛一案的季成律师提到,取证期间他们在石家庄,与三鹿公司沟通时,国家相关部门的答复是,可能会有统一的赔偿方案出台,但具体出台时间不明。

  李方平认为,相关的赔偿方案中,除了正当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还应考虑受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包括惩罚性赔偿等。

  “这方案应该包括受害者的身份认定、证据的举证和认定、索赔的项目与范围和精神抚慰等各方面。这里面有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形,若制定者仅仅为官方,方案不一定能被广泛接受,可能引发不理解、抵触情绪乃至新的诉讼。”李方平认为,制定者不能为纯官方,还应参考政府、消费者协会、责任企业、受害消费者代表等四方的意见,尤其是要多听受害消费者的声音。

  此外,由于责任企业将是赔付主体,三鹿公司的赔付能力也受到广泛关注。资料显示,三鹿集团2007年底总资产为16.19亿元,总负债为3.95亿元,净资产为12.24亿元。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经三鹿集团内部初步估计,此次召回奶粉的总量可能超过一万吨,涉及退赔金额达7亿元以上。加上相关赔偿,如此负担或将直接导致三鹿集团破产。另有消息表明,三元奶业目前正与三鹿开展并购谈判。

  刘俊海认为,无论责任企业命运如何,受害消费者的权益应首先得到保护。如果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赔偿方案不获接受,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简化诉讼成本,并保证案件及时审理、判决与执行。

  目前,志愿律师团也正在研讨一份民间版的赔偿建议方案,希望可以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李方平说,这份方案争取在十月中旬初步完成。
7#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3 10:12:51 | 只看该作者
  一揽子赔偿方案或将出现

  单个人的诉讼方式,部分正义会得到伸张,却也会有很多人可能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或者其他原因放弃诉讼。

  “比起以往,这次事件人数更多,人们的维权意识更强,而政策氛围也更强调受害者权益。”9月26日,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在公共利益被高度强调的今天,“三鹿奶粉”事件须在法治、理性轨道上妥善处理。

  李方平律师亦认为,在这样一个庞大受害者群体面前,政府和责任企业将积极应对。但他同时认为,个体诉讼的维权方式并非最优选择。

  “单个人的诉讼方式,部分正义会得到伸张,却也会有很多人可能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或者其他原因放弃诉讼,但他们的怨恨情绪却会积累起来无法释放。”李方平说。刘俊海则认为,这么多受害消费者各自提起诉讼,也会耗去大量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较长的审理周期也不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

  众多律师和法律学者认为,集体协商研究一个一揽子的赔偿方案是更为合适的方式。
6#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3 10:12:26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成介绍,他在接触小涛的案例后,曾与三鹿公司进行接触,而对方因为企业停产,目前暂时还没有针对个案的赔偿措施,最后他们决定诉诸司法。

  “小涛这个案例证据较为充足,此外因为治疗给家庭带来债务,他的家属希望能够提前解决经济上的困难,9月18日,我们向镇平县法院快递了起诉书。”季成说。

  这份民事诉状上,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三鹿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护理费、精神赔偿金、律师费等共计150000元。这也是“三鹿奶粉”事件中针对三鹿公司的第一起诉讼。9月22日,法院确认收到起诉书。按规定,正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之内,法院应决定是否立案。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曾代理“齐二药”、“甲氨蝶呤”等多起案件,目前正密切关注“三鹿奶粉”事件。据其介绍,此前相关案例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和诉讼两种途径。

  2006年“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中,部分未接受调解的受害人及家属去年3月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国内民事诉讼中第一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此后该案经2次延期,今年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死亡者家属被判获得45万-70万元赔偿。判决书中,一审法院作了自由裁量范围的最大努力,判决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被告则已提请上诉。

  而致两百余名白血病患者瘫痪的上海市医药集团联制药厂“甲氨蝶呤事件”,部分受害者以30万-60万元不等的数额与生产商私了,另有受害人在今年7月22日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至今两月过去,法院尚未立案,亦未给受害人提供诉前调解方案。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再度发出通知,这份通知确定免费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等事件责任查明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企业赔付。相关律师认为,这个通知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无论医疗费用还是一系列的赔偿项目,最终将由责任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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