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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送我的10万爱情支票该不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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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10:2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和强结婚时,强为了表达对我的爱,将以我的名字为户名的10万元定期存折交到我手中,并言明这是他送给我的“爱情支票”。然而,婚姻之舟行驶4年后触礁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与强为“爱情支票”的处理发生了争议。我认为那是强对我的赠与。强则说“爱情支票”只能为爱情而支出,没有爱情了他就可以收回,因此那是他的婚前财产。我只好求助于《法律帮助》。请告诉我,“爱情支票”究竟该不该分割?(杨柳红)
2#
 楼主| 发表于 2008-3-25 10:23:55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杨柳红朋友:

强在结婚时,将以你的名字为户名的10万元定期存折交到你手中,你与强之间就成立了赠与合同,强是赠与人,你是受赠人。《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强是否还可以撤销该赠与呢?强已经将存折交到你手中,你已经取得了这10万元钱的所有权,强显然不能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撤销赠与。强在交付定期存折时,言明这是一张“爱情支票”,是否可据此认为“爱情”为该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如果双方婚姻破裂,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呢?回答是否定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能违反,以“爱情支票”充当婚姻保证金,侵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因而该条款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强不能撤销赠与,该笔存款就不可能是他的婚前财产,但它是婚后共同财产,还是婚后个人财产呢?《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强将10万元赠与给你,该赠与合同有明确的受赠人,受赠人不是你这个家庭,而仅仅是你个人,因而该笔存款应是你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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