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妈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14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奶粉事件”推动食品安全法草案八大修改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0-24 09:5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十月二十三日电(记者孙宇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十三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所作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刘锡荣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社会上对食品安全法更加关注。法律委、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草案二次审议稿基础上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




  刘锡荣所列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包括八个方面:
2#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4 09:59:37 | 只看该作者
 ——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有关条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增加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有关条款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增加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加强食品检验。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这也是八点修改中着墨最重的一点,增加规定: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向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3#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4 10:00:00 | 只看该作者
  草案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本法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消毒清洗;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同时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刘锡荣并指出,现在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按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还应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辣妈网

GMT+8, 2024-12-23 07:52 , Processed in 0.089853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 2001-2015 www.lama001.com ( 粤ICP备15023800号-1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