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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药家鑫案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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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22:21: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月22日,药家鑫案件一审作出死刑判决。在此之前几天,我曾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达了如下五点看法:
1、本案的法官面临法条主义的解释和实用主义的考量。从严格的法条主义解释看,药家鑫行为属于罪大恶极的死刑情形,这一点只要受过基本的中国刑法学训练者,当无争议,对此许多刑法专家也有细致入微的分析和论理;从实用主义考量看,判处死刑的法官必须考虑死刑适用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情,有必要综合权衡本案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以及个案公正的效果和体制性的效果。
2、本案涉及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期待。从程序正义看,法官是否依照法律的程序做到了公正司法是核心问题。人们对于李玫瑾心理分析和中央电视台偏颇报道的批评、对于看守所视频流出和药家鑫家庭背景的疑惑、对于一审中现场向旁听者征求量刑意见的做法的质疑等等,都是源于对于司法程序不公的不信任和警惕;从实体正义看,民众大多持有一种报应或复仇正义,即药家鑫必须适用死刑,才能满足民众对于刑法正义、生命安全的期待。至于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在讨论中提出的"废死"主张,多少脱离了本案中程序和实质正义的具体指向,超越了"就事论事"的法律思维。不过,如果"废死"者的主张是为了无条件废除死刑,那么他们是选择此案还是选择其他案件来推动死刑废除(比如吴英案,或之前的聂树斌案等),其实都是无可厚非的,不存在时机不当的问题。
3、但是,断案的法官并不能超越此案范围和司法职责来推动某种理念和主张。当然,法官也不能听命于上级或民意而丧失了对法律的坚守。法官在判决此案时,必须权衡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处以死刑和保全性命等不同要求在当下的紧迫性次序,即到底哪个主张在此时此刻转型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更为急迫和重要。我认为守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或许是最为重要也是民意最为期待的。站在司法程序的立场,不管处理结果如何,本案被告律师提出辩护理由,比如自首、激情杀人、既往表现等,都是具有意义的理由,律师不从这几方面入手辩护,又能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同时,法官的判决即便在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之间选择,也不能说完全就是枉法裁判,只要法官能在审判中保持公正,你狂啃双汇火腿肠,我猛吃核辐射西红柿,在判决书中充分说理。本案的这些不同判决结果的选择,比起许多贪污受贿案和其他案件中赤裸裸违背法律的做法(比如李庄案)来说,至少并不显得多么离谱。
4、但是,本案的法官在判决时,必须考虑以下后果:第一,本案不仅涉及罪犯手段残忍丧失人性的问题,也纠缠了转型时期民众的仇富和仇官的思维,免除死刑的判决完全可能加剧这种社会分裂和矛盾激化的局面,祛斑产品哪个好;第二,在各种民意调查均显示90%以上的民众都支持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再加上民众对司法的不满往往通过这些引人关注的案件而不断放大的情况下,判处无期或死缓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进一步下降;第三,法官还需要权衡判处死刑是否对人们嗜杀嗜血的心态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相反,如果不判处死刑,会不会也可能鼓励人们杀人灭口的放任心理。不过,在作此权衡时,法官必须注意,很多主张判处死刑者并非完全就是基于复仇的民愤,而是基于对司法公正性的维护。
5、药家鑫案件促使我们好好反思中国教育的问题,尤其是家庭教育和大学教育。家庭教育这一块暂时不论,就大学教育而言,药家鑫作为艺术院校的学生竟然做出如此残忍的行为,实在是对艺术真善美追求的一种莫大讽刺。而我们的大学教育长期以来不自由不独立、弄虚作假学术腐败成风,人文教育和尊严教育的缺失,不注重培养对生命本身的尊重和敬畏等,都是非常严峻的现状,药家鑫的杀人是这一残缺教育所导致的残酷结果的典型。
药家鑫一审案件的死刑判决结果出来了,帮我推荐下百家讲坛中哪位老师讲的朝代历史比较好,我的上述观点仍然看来仍然是长期性的、建设性的。但针对这一判决结果,我还有必要补充如下思考:
一审死刑判决的确满足了社会大多数人的期待,这种期待不仅是对于实质正义的期待,也是对于司法公正的程序正义的期待。然而必须强调,这一判决既不意味着民意的胜利,最有效的减肥产品,也不意味着司法现状尤其是不独立不透明现状的实质改进。药家鑫案件的要害在于: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事实层面,这本来就不是一桩复杂疑难的案件,也并非一桩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政治敏感案件,因此,在执政和谐的意义上,本案根本就是一桩并不重要的案件。这件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触发了民众长期以来对杀人案件中复仇正义的神经,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关注和争论,法律和政治上并不重要的案件因此自然成为了一桩可以表明政府依法行事和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件,说来还真有些吊诡。该案的判决结果说明,正因为它不具有政治的重要性,所以完全可以用合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法律逻辑,来起到顺应民意并让民众以为司法又一次取得进步的效果。可是,它却巧妙地转移、遮蔽和遗忘了其他更具有制度反思意义和进步意义的案件。那些案件因为更为敏感,因为更不遵循基本的法律程序,因为更不容许公开,而使民众不可能有机会去大力关注和讨论,因此我们最终无法全面审视在中国"法律仅仅挡箭牌"的现实。更何况,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具有可预期性,而本案判决之前各方对于最终判决结果扑朔迷离不敢预测的心态,充分说明这种判决是充满变数的,而不是某种大致确定性的结果,这种状况本身就表明我们离法治到底还有多远。
当然,如果我们不仅仅满足于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而是进一步反思其中暴露的各种问题,包括如何废除死刑的问题,那么可以说药家鑫案件对于民族心灵的长期重建是有着重大意义的,这种意义主要表现为一守护正义,二生命尊严。我为此归纳了如下两点作为结束,这两点也许无关政治,但也绝不是风花雪月:
1、作恶者被宽恕的前提:一是法治的正义得到捍卫,二是作恶者认清自身的罪和耻辱;三是作恶者行动上毫不回避自己该担当的罪责。作恶者绝不能怀着侥幸逃脱制裁的心态得到宽恕,而要明确认识到宽恕是在正义实现后白白领受的恩典。宽恕的意义在于:人的尊严和救赎是建立在后果伦理及责任伦理的基础上的。
2、主张宽恕并非不承认和不尊重仇恨者真诚的愤怒情感。人不能在公义被践踏之时还无动于衷,那若不是糊涂,就是伪善。问题在于如何平伏创伤?如何以善胜恶?人不能被泛滥的情绪所征服,也不能被恨的牢笼所奴役。要伸张报应,就应找比报应更高的理由。宽恕不仅是对加害者的谅解,而且是对自己最好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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