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gdang 发表于 2008-9-20 09:07:16

质检总局起草缺陷产品召回条例 将开立法听证会

  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该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质检部门负责。

  条例规定,缺陷产品的召回,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程序。召回方式分为主动召回于责令召回两种。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质检部门报告。

  据悉,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于近期举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将面向社会征集6位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有意参加的公民和单位,需于9月22日上午11点前将单位名称或姓名、职业、职务、联系方式告知质检总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质检总局起草缺陷产品召回条例 将开立法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