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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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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10:2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于1998年与丈夫郭某离婚,当时双方商定6岁的儿子强强由我抚养。强强进入初中后,过于贪玩淘气,学习成绩日益下降。我觉得自己如继续抚养强强,会对他的成长不利,若由其父亲抚养教育,效果或许会更好。我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郭某,郭某却说他是生意人,生活没规律,而我在机关工作,生活也较安定,抚养强强的条件明显优于他。请问,在前述双方条件都不改变的情况下,我如果提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林桂秋)
2#
 楼主| 发表于 2008-3-25 10:21:37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林桂秋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同时还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你若想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在提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诉讼的同时,你还必须提供能证明具备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有力证据。有证据,法院就会依法支持你;否则,你就只能以败诉而告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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