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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Q7安全性遭车主质疑,惨重车祸气囊未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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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4:4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下是车主发帖的具体内容:


     我在2011年2月在淮坊市广华奥迪4S店,买了一辆Q7 3.0T技术型SUV。买车的时候,店员介绍说这款车型的安全性能特别高,气囊弹出速度特别快,买了它就等于买了安全和保障。现在驾车图的就是个方便,方便之余力求最大安全保障。既然这款车型安全性这么高,我便欣然接受。

     可是,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个决定会让我如此后悔。事故发生在2011年4月2日,我驾驶奥迪Q7由西向东行驶,与停在马路边的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由于当时情况突然,我来不及刹车,所以我急打方向后,车的右前大灯还是撞到货车车厢上,紧接着由于惯性甩头,右侧车身整个撞到了货车,车体右部面目全非,破烂不堪。让我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事故发生时,除了正副驾驶座气囊弹出外,右侧前后安全气帘及右侧前后头部安全气囊没有一个弹出,造成两死三伤的惨剧!!坐在后面的两个人死亡,受伤的三个人全部是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可以清楚的看到,由于奥迪Q7车体变形,侧气帘已经全部暴露在外,但是没有弹出,导致车内成员直接承受巨大伤害,并且事后经过医生鉴定,亡者和伤者也都是头部受到严重创伤。

时间:下午三点
行驶目的:在工作途中
事故地点:在一条没有行人的主干道上
经过描述:在超越前车时,对超车距离估计失误,在紧急情况下,车身失控,撞上了路边停靠的大货车









     发生这样的大事我怎么能不追究个原委??可是4S店却是这样处理的:全程4S店只来过一次,照了两张相片,期间没有任何奥迪厂方、进口商、4S点联系我,更不谈表达慰问或者关切。过了一段时间,4S打电话通知我,厂方仅仅根据两张照片就得出一个结果:“奥迪Q7碰撞角度不对,气囊未开正常”。我怒不可止,追问:“哪里才是的侧面触发点,什么角度才对”,但是4S点无法给出任何答案。




     我没有想到花费近百万购入的奥迪Q7,产品质量竟然如此的不可靠,厂商态度如此的冷漠,让人心寒啊!!我真的是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难道我们车主在发生事故的时候还要特意去瞄准角度才能求得一个气囊的弹出吗?难道气囊弹不出就活该我们受到这样的伤害嘛?我只是想求得一个说法,一个让车主感到在4S店买了我们奥迪车就是买了信赖和呵护的说法。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像现在这样出了事情不但推卸责任还毫无说法!!!这让众多的奥迪车主情何以堪??!!



     我要求奥迪厂家给出我一个说法,这样的要求过分吗?我要求厂家解释一下“碰撞角度不对,气囊未开正常”这样滑稽可笑的理由难道不应该吗?生命是多么的宝贵,两死三伤啊!!!这样的处理结果让其他车主作何感想,试问还有谁敢再买你们的车!!我一定要替死去的亡者讨个说法!!奥迪4S店你必须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气囊只打开了方向盘和副驾驶座的气囊,可是我买的是10个气囊的车型,如果只有两个气囊有用,我不如直接买两个气囊的车型。当时不就是考虑气囊多,被动安全性好吗?后排乘客的安全,非常依赖靠侧面头部气囊和气帘保障,死亡的亲友就是坐在后排的。

我并不是为了钱和厂商来扯皮的,我买这个车的目的不是在于出事后指望厂商赔偿多钱,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失去亲友的痛苦,不是靠区区几十万就能弥补的。。。。

我到这里来发帖寻求大家的帮助,也只是为了找厂商要个说法,彻底调查汽车的质量问题,如果有问题厂商应该召回,以后不发生同类事故有其他车友遭受如此大的伤害。。。

可事实是,出事到如今,厂商和4S店未对此做出任何回应,只是看了下照片就把责任推卸的干干净净,消费者的权益何在,人命在他们眼中就这么一文不值吗??


消费者是一个小个体,厂商是一个大个体,遇见问题,厂商直接无视掉,拿各种官方理由搪塞,我们的呐喊显的很无力,事实上我国至今还未出台统一的汽车安全气囊质量标准,这是不是也是法律的一个漏洞,让不良厂商钻空子的理由呢!!!具备多个气囊,更能保证生命安全的说法是不是厂商的一个噱头呢,这个噱头的代价是厂商取得更高的利润,人民却要付出血代价!!!


我想借用一下一个同类案例,佐证一下我坚决要求厂商彻底调查并给我一个能让人信服的说法的合理性
2009年9月19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中法官观点
    
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机动车生产者和购买者越来越注重安全保障性能,安全气囊是汽车设计上的一种具有保护功能的装置,安全气囊的保护功能应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作用,安全气囊的安装应用给驾驶员和乘车人带来更安全的保障,增强了安全信心。
    
本案原告车主购买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销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该车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客观上均未打开,在事故中没有发挥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车内成员死亡、受伤的后果与安全气囊未打开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没有要求原告对缺陷产品的原因及技术层面的问题举证,被告没有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证明,应当视为车辆配置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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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3:31:32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广大市民以后买车要注意,要仔仔细细的检查后再买。
3#
发表于 2011-6-14 22:05:58 | 只看该作者
有事秘书干,没事干秘书。
4#
发表于 2011-6-20 09:07:35 | 只看该作者
安全才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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