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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受害者都告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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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6 09:43:13 | 只看该作者
志愿律师团支招:孩子吃了问题奶粉,如何索赔? 

  现阶段的受害者索赔,需要注意三点:一是找准索赔对象;二是提供有效证据;三是确定可索赔的项目。

  首先,对索赔对象问题,志愿律师团表示,索赔对象可以是三鹿集团,也可以是奶粉的销售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受害人既可与生产商、销售商直接协商索赔,也可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销售地、食用地或被告所在地向销售商或生产者单独或一并提起诉讼。

  其次,对保存相关索赔证据,志愿律师团提醒,此次奶粉的受害者一方,只要完成初步举证,其他举证责任由生产者承担。受损害的消费者可分为两种:一是确诊的受害婴儿及其家长;二是未确诊的受害婴儿及其家长。因其具体情况不同,所需证据亦有不同。

  律师团提醒,对于已确诊的受害婴儿家长,证明其患病与三鹿奶粉相关是第一要务。这些证据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证明婴儿饮用过三鹿奶粉的证据,包括购买奶粉的发票或凭证和“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外包装盒。二是证明婴儿罹患肾结石的证据,如主治医生开具的患有“双肾多发性结石”和“输尿管结石”的医学诊断等。而对于尚未确诊的受损婴幼儿的家长而言,只要家长能证明孩子曾经饮用过三鹿奶粉,即有第一类证据即可。此外,律师团提醒,“肾结石婴儿”在医院的检查和就诊费用,应由三鹿集团承担。

  其三,至于具体的索赔项目,志愿律师团在消费者索赔指南中,列举了受害消费者可要求的具体赔偿项目: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此外,如果造成了受害婴儿死亡,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也应列入索赔项目。

  法学人士指出,中国律师以志愿团体形式主动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望改变中国以往惯常的由政府主导的消费索赔模式。这是中国律师界日渐成熟的表现,有望推进中国在消费者受损案件中民间司法救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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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6 09:43:44 | 只看该作者
  毒奶粉事件呼唤一揽子赔偿方案

  相关的赔偿方案中,除了正当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还应考虑受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包括惩罚性赔偿等。

  “这方案应该包括受害者的身份认定、证据的举证和认定、索赔的项目与范围和精神抚慰等各方面。这里面有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形,若制定者仅仅为官方,方案不一定能被广泛接受,可能引发不理解、抵触情绪乃至新的诉讼。”

  李方平认为,制定者不能为纯官方,还应参考政府、消费者协会、责任企业、受害消费者代表等四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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